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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其他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商标申请,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行为规范的判断


忠华资讯http://www.114200.com.cn/发布时间:2020-12-07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属于对商标绝对拒绝注册事由的规定。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对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标志,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且应明确告知委托人。但在个案中,申请商标以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被驳回, 判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商标代理业务行为规范的情形,还需要结合被驳回申请的具体事由、申请标志本身的具体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确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边界。 

首先,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性质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 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属法律上的一般条款,无论是“不良影响”概念本身,还是上述《规定》中就不良影响判断所应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其均属于高度抽象、不确定的规范概念。上述一般条款及规范概念的适用,需在个案中依照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在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定上,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行政与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判断主体基于不同的背景、个性、认知及信仰,就 一般条款在不同个案中的适用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针对某一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其确定性程度远低于《商标法》第 十条所列举的其他已经类型化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事由。 

其次,关于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判断在实践中具体化、类型化的程度。海城商标注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类型化,对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社会公众的行动决定,以及提高当事人的裁判预 期具有重要意义。就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而言,如果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或者 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形成指导规则,明确某种情形 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则相应主体应当依该类型 对所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判断,不必再付诸 于对上述抽象概念进行价值衡量。就目前而言, 《规定》仅列举了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 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 “其他不良影响”,尚无有其他更为明确的类型化的指导规则。因此,商标是否属于具有“其他 不良影响”的情形,在目前实践中的具体化、类型化程度并不高。除了上述《规定》所列举的具体情形,相应主体包括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在内, 对于某一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在理解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对所拟申请商标是否可能会因“其他不良影响” 为由驳回做出准确预判,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再次,关于涉案被驳回申请商标本身的内容及驳回申请的具体理由。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任何一个理性人基于最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即可认为申请商标明显具有不良影响的,则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且有义务告知委托人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商标局认为涉案“及第状元”“万饰大吉”两件文字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理由是其容易混 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 而对于“一路一灯”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则未说 明具体理由。从上述商标本身内容来看,基于理性 人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尚不能足以显示该些商标具有明显的不良社会影响。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苛责 尊信公司就上述商标做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预判,且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对于尊信公 司而言不尽合理,也不利于整个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本案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尊信公司应当知 道涉案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对于申请商标 以不良影响为由被驳回申请,尊信公司对此并不存 在违反商标代理业务行为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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